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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口市(宾馆及酒店)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报告

发布:2023-08-15 09:30,更新:2024-05-02 09:00

关于营口市(宾馆及酒店)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报告

文化、体育、娱乐、宾馆、餐饮、商铺、展厅等公共场所的开业、转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安全鉴定


  1、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营业性歌舞厅娱乐场所和电子游戏机室核发﹝安全合格证﹞的通知》(粤公﹝治﹞字【1994】396号文)对全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电子游戏机室启用《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申领该证前必须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2、《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第108号令)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钱,必须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3、根据《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人民令第6号第十九、二十一条(1.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2.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3.自然灾害以及爆破、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4.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使用功能以及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规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一、许可条件或标准:

房屋建筑、消防设备符合有关规定。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旅馆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其中二星级以上旅馆或者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必须另外设有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各楼层通道须装有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应达到以上硬件条件外,还应当对洗浴人员储物衣柜实行双锁管理,并在休息包厢(间)的公共通道安装录像监管设备;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具备此条件;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对原先已获得公安机关批准,但未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原则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统安装工作。

二、申请材料:

开设旅馆业的申请报告;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和期限:

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派民警对相关情况进行实地审验,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要求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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